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原料监视试验检疫行政经管其余(原料监视)二审行政判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群众法院
行政判定书
()皖03行终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住宅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镇白莲坡村十队,统一社会名誉代码:×××2XM(1-1)。
法定代表人邹兴四,司理。
付托代劳人邹浩,安徽卞和讼师事情所讼师。
付托代劳人邓丽,安徽卞和讼师事情所练习讼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住宅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号,统一社会名誉代码:×××95F。
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
付托代劳人胡林光,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做事人员。
付托代劳人仲从卫,安徽北正讼师事情所讼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工商行政和原料技巧监视经管局,住宅地安徽省蚌埠市货场一同18号,统一社会名誉代码:×××7X9。
法定代表人张晓静,局长。
付托代劳人张振龙,蚌埠市工商行政和原料技巧监视经管局准则科科长。
付托代劳人陈三仿,蚌埠市工商行政和原料技巧监视经管局准则科副科长。
上诉人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因与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下列简称县拘押局)行政处分一案,不屈安徽省怀远县群众法院做出的()皖行初字32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照章构成和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的付托代劳人邹浩、邓丽,被上诉人怀远商场监视局的付托代劳人胡林光、仲从卫,被上诉人蚌埠工商监视局的付托代劳人张振龙、陈三仿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解散。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11日,被告怀远县商场监视局经济搜检执法局根据案外人的告密,照章对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施行搜检,该公司正在临盆买卖中,该公司临盆的产物“水磨糯米粉”的挂号牌号为“白莲”,规格型号别离为克/袋、克/袋,在其临盆的糯米粉包装袋上的产物阐明中“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字样,含有“最好”绝对用语。在搜检时,规格型号为克/袋的糯米粉,总计临盆千克,已整个售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邹兴四在被告怀远商场监视局的现场搜检笔录上按指模给以确认。被告怀远商场监视局以原告的动做违背了《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景:…(三)哄骗‘国度级’、‘最高等’、‘最好’等用语;…”之章程,以为其动做构成不法。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章程,对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做出(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1、中止哄骗包装袋阐明中含有“最好”等用语的糯米粉包装袋;2、罚款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分。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不屈该行政处分决意,向被告蚌埠工商监视局请求行政复议,被告蚌埠工商监视局于年3月27日做出(蚌)工商复字[]3号行政复议定定,该行政复议定定认定: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产物包装上的“产物阐明”中的“最好”用语违背了《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怀远商场监视局遵照相干现实对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实用减少处分无欠妥之处。怀远商场监视局给以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减少处分现实明了、解释确凿、定性精确、程序合理、处分恰当。遵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章程,决意保持被告怀远县商场监视局对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做出的(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
一审法院以为,遵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景:…(三)哄骗‘国度级’、‘最高等’、‘最好’等用语;…”的章程,商品筹备者或许效劳供给者经过确定前言和方法直接或许直接地先容本身所倾销的商品或许效劳的贸易广告行动,均不得哄骗“国度级”、“最高等”、“最好”等用语。本案中,被告怀远商场监视局照章对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施行搜检时,觉察该公司临盆的产物“水磨糯米粉”的挂号牌号为“白莲”的糯米粉包装袋上的产物阐明中有“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字样,含有“最好”绝对用语,该现实原告的负责人邹兴四在被告怀远商场监视局的搜检笔录上按印给以确认。被告怀远商场监视局以原告的动做构成不法,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章程,对原告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做出(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该决意认定现实明了、程序合理、实用法律无误。被告蚌埠工商监视局照章受理了原告的复议请求并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章程,做出的(蚌)工商复字[]3号行政复议定定,程序合理,认定现实明了,实用法律无误。原告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的诉讼乞求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本院照章不予援手。综上,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章程,判定下列:驳回原告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的诉讼乞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担负。
宣判后,白莲坡食物公司不屈,提议上诉以为,1、一审法院认定现实不清,公法律人未在现场搜检笔录中署名、捺印;2、一审法院实用法律过失。一是上诉人在外包装上标注“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语段,是公司从其余企业摘抄,未加考核及点窜便用该语段欠妥,与上诉人临盆的产物没相相干性;二是不能以呈现绝对性用语即根据《广告法》施行处分,而是理当看该语段是不是为上诉人产物的广告,并对产物直接或直接施行了传播;三是上诉人在产物包装上呈现的该语段仅是荒谬示意或荒谬传播,不能认定为广告传播,理当以《反不合理比赛法》、《花费者权利爱护法》施行处分。综上,乞求二审法院照章改判或发还重审。
被上诉人县商场拘押局问难以为,1、上诉人的动做直接先容本身的商品,照章应受广告法的管制,对其施行处分并无欠妥;2、被上诉人矜重遵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施行了处分,无不法情景;3、在做来历罚时充足思考上诉人的不法动做,团体商议时遵命了处分与不法相适应的轨则;4、上诉人是一个动做违背了两个法律,是以被上诉人择一而从重处分适合法律章程。综上,乞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被上诉人市质监局问难以为,1、市局照章受理了上诉人的复议请求,对该案施行复议听证时,上诉人并未对现场搜检笔录提议贰言;2、遵照广告法第二条的章程,上诉人的动做属于广告法调动的领域;3、县局充足思考了上诉人不法现实及社会伤害水平,同时在广告法底线下处分适合法律章程。综上,乞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上诉人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在一审供给了下列解释:公司买卖执照、法人身份解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蚌)工商复字[]3号行政复议定定书,上述解释解释做来历罚、复议保持及请求复议的相干情景。
被上诉人怀远商场监视局在举证刻期内向一审法院供给了下列解释:行政处分决意书,案件来历备案表、托付函、挂号审批表,上诉人企业根本消息、买卖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解释,现场搜检笔录,观察(问询)笔录,宇宙产业产物临盆答应证,减少处分请求及阐明,包装袋图片一组,案件观察及考核表、庞大案件团体商议纪录,行政处分见知书,行政处分听证见知书,送达回证。以上解释解释县商场监视经管局做出的行政动做认定现实明了,实用法律无误,程序合理,并遵照原告的不法情节及矫正情景,照章给以了从轻处分,保险了行政动做的平允、合理性,照章理当给以保持。
被上诉人蚌埠市工商监视局向一审法院供给了下列解释:受理了上诉人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行政复议请求,并遵命法定程序稽察了怀远商场监视局行政复议解答书及檀卷材料,施行了行政复议听证,听取了上诉人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的叙述,并做出行政复议定定书给以送达。以上解释解释行政复议程序适合《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干请求。
以上解释均移送本院。经稽察,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各方所举解释的质辩来由统一审,一审讯决对相干解释解析认定适合法律章程,本院给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的现实本院给以确认。本院查明,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表率为有限责任公司(果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宅地怀远县××坡镇白莲坡村,挂号本钱壹佰万圆整,树立日期年1月12日,筹备领域答应筹备项目:其余食粮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临盆、贩卖(照章须经同意的项目,经相干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行动)。
另查明,年8月13日,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向县商场拘押局递交书面材料,其书面材料实质下列:“我公司针对存在题目急忙施行整理,先是对原有的有题目的包装袋一致选取处置掉不再哄骗,其二对平昔印刷包装袋的版面施行更改,删去原包装袋上“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这句话,其三,对已临盆的带有“最好”用语的糯米粉整个折袋从新换包装。
再查明,年11月3日,县商场监视局对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做出(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书。该行政处分决意书在第3页载明:“鉴于当事人在我局对其查处期间能踊跃协助执法人员施行观察,不法动做微弱且没有形成伤害恶果,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之章程,决意对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做出减少处分下列……”。
本院以为,上诉人临盆、加工型号为克╱袋、克╱袋两种型号的糯米粉,在包装袋的产物阐明中均有“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字样,这一现实经过县商场拘押局的搜检笔录、问询笔录等解释能充足证明,上诉人对该现实也给以认同。故被上诉人认定本案的现实明了、解释充足。
本案争议核心之一:上诉人在产物阐明中有“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用语的动做,是不是是广告,对其动做的行政裁量是不是理当实用《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
首先,上诉人在其临盆的糯米粉的包装袋上哄骗“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用语的动做,是“广告”动做。《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章程:“在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商品筹备者或许效劳供给者经过确定前言和方法直接或直接地先容本身倾销的商品或许效劳的贸易广告行动,实用本法。”怀远县白莲坡食物有限公司做为筹备者经过在包装袋上印制“产物阐明”的方法,直接地先容本身倾销的由其临盆、加工的糯米粉,该动做属于广告行动。其次,上诉人主意因糯米粉不是冷饮的填充品、不能用于冷饮食物上,故含有“最好”的语段,未确实表述产物的本能、用处,也不是对其产物的先容、倾销,此语段可是誊抄过失,该语段不属于广告的辩白,本院经稽察以为,其一上诉人对糯米粉不是冷饮填充品并未供给相应解释给以证明;其二上诉人做为筹备者对案涉“产物阐明”的实质有审慎稽察责任,且“产物阐明”是其先容、倾销糯米粉的方法之一,故含有“最好”语段,是其产物阐明的部份实质,不能以部份语段可否起到先容、倾销商品的传播效用来否认“产物阐明”的广告目标,更不该对部份语段独自盘据给以释义,以偏概全,显然上诉人的辩白不适合逻辑和常理。其三上诉人主意因糯米粉不是冷饮的填充品、不能用于冷饮食物上,故此动做是荒谬示意或荒谬传播,应实用《中华群众共和国反不合理比赛法》或《花费者权利爱护法》给以处分。本院经稽察以为,“荒谬示意”是指对产物原料做惹人曲解的荒谬示意。糯米粉是不是是冷饮的填充品波及的是对产物的用处、机能的先容,而非原料,且本案稽察的被诉动做是(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书,即县商场拘押局对上诉人在产物阐明哄骗了“最好”这一抑遏性用语而做出的罚款决意,故此上诉来由不属于本案稽察领域。综上,上诉人在产物阐明中有“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的动做,是广告动做,对其动做的行政裁量理当实用《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
本案争议核心之二:上诉人的动做是不是违背了《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抑遏性用语的章程,对其动做是不是理当给以处分。
《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章程:“广告不得有下列情景:…(三)哄骗‘国度级’、‘最高等’、‘最好’等用语;…”。第五十七条章程:“有下列动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经管部门责令中止宣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能够撤消买卖执照,由广告稽察陷阱做废广告稽察文献,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稽察请求;……(一)宣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章程的抑遏情景的广告的”。本案中,上诉人在产物阐明哄骗了“最好”这一抑遏性用语,违背上述法律章程,理当受随处分。但《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条第二款章程:“设定和实执行政处分必需以现实为根据,与不法动做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伤害水平相当。”即使《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是格外法,但各行政陷阱在做来历罚决按时,仍应遵命《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所章程的程序、并根据该法总则精力稽察案件。据此,上诉人在产物的包装阐明中哄骗了“最好”语句,但其动做是不是应给以行政处分、实用何种处分,理当遵照上述法律章程并分离不法现实、情节、伤害恶果等归纳施行判定和处置。归纳本案来看,首先,上诉人临盆的糯米粉适合国度原料认证准则,属于及格产物;其次,上诉人在产物包装阐明的结果语中哄骗了“是冷饮的最好填充品”这一用语,该用语并未标注在包装袋显著场所、或用非凡字体给以超过传播;再次,以上阐明中虽哄骗“最好”这一绝对性用语,但鉴于上诉人公司住宅名望于生僻屯子、公司挂号本钱少、筹备领域窄、并未在电视、播送、报纸等前言上投放广告,其影响小;第四,县商场拘押局经搜检认定上诉人贩卖总量为千克,上诉人自述贩卖总数为元,贩卖额较少;第五,被上诉人于8月11日受理投诉后,上诉人于8月13日就向其提交了书面整理材料,原有“最好”的包装袋烧毁不再哄骗,简略“最好”重换新包装,矫正准时,没有形成伤害恶果。《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章程:“不法动做微弱并准时矫正,没有形成伤害恶果的,不予行政处分。”综上,本案上诉人虽在广告中哄骗“最好”抑遏性用语的动做不法,但该不法动做微弱并准时矫正,在搜检后就对外包装袋简略“最好”从新给以印制,未形成伤害恶果,不该给以处分。
《中华群众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章程,县级以上场合工商行政经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域的广告监视经管职分,是以,县商场拘押局对其辖区内怀远白莲坡食物公司产物包装上的传播广告是不是存在违背广告法的动做,有施行观察、核实及处分的监视经管之势力,看来其行政方针是对广告动做践诺监视经管职分。县商场拘押局辩称其在做来历罚时充足思考上诉人的不法动做团体商议时遵命了处分与不法相适应的轨则,对上诉人处以10万元罚款曾经对其给以减少处分。本院经稽察以为,对行政陷阱的裁量动做施行稽察,应适合“比例轨则”,即县商场拘押局对上诉人的不法动做给以处分理当统筹行政目方向实行和爱护相对人的权利,倘若行政目方向实行大概对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不利影响,则这类不利影相应被束缚在尽大概小的领域和限度以内,两者理当有恰当的比例。分离以上对现实的解析,县商场拘押局对上诉人不法广告动做给以搜检、请求整理,上诉人在其查处期间能踊跃协助执法人员施行观察且准时中止哄骗包装袋阐明中含有“最好”等用语的糯米粉包装袋,县商场拘押局曾经实行了其拘押的行政方针,故从新对上诉人罚款10万元,显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严峻不利影响。
综上,被上诉人怀远县商场拘押局做来历罚时,虽认定上诉人广告中哄骗“最好”用语的现实明了,但对其做出的行政处分显然欠妥,实用法律不无误,故照章应予做废。复议陷阱蚌埠市工商监视局在受理上诉人复议请求后,遵命法定程序照章施行了稽察,虽认定现实明了,但实用法律过失,故照章应给以做废。据此,遵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六)项之章程,判定下列:
(一)做废安徽省怀远县群众法院做出的()皖行初32号行政判定;
(二)做废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做出的(怀)市监罚字[]号行政处分决意;
(三)做废蚌埠市工商行政和原料技巧监视经管局做出的[]3号行政复议定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怀远县商场监视经管局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讯决。
审讯长 顾倩
审讯员 匡伟
审讯员 陶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手梅莹
文牍员曾乐乐
附相干法律条则:
《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动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群众法院判定做废或许部份做废,并能够判定被告从新做出行政动做:
(一)重要解释不够的;
(二)实用法律、准则过失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胜过权力的;
(五)滥用权力的;
(六)显然欠妥的。
预览时标签弗成点收录于合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