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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商标不持续使用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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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国初期,我国被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约有家。到了年,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仅剩下家。由此可见,有太多老字号默默地消失了。其中有一些老字号好不容易存续至今,却已是“田氏代齐”的结局,原因何在?

很多老字号经历了主体变更、经营中断等问题,以至于商标长期未使用,导致商标被其他企业申请撤销并重新注册占为己有。到那时,老字号的继承人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传人身份,也来不及了。老字号必须通过持续使用来维系权利,否则这件祖上留下来的宝贵商标是保不住的。

按照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老字号”商家由好几代人的传承,其字号或者说商标应该掌握在传人的手中。当商标权发生争议时,他们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的如此吗?

不可一概而论。“老字号”的商标归谁所有,关键不是看谁的历史渊源更深,而是看是否一直在使用。如果这家老字号没有一直在经营,其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那么该老字号的商标很可能被其他企业撤销,转而被重新注册并落入对方之手。

北京有一家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老字号“信远斋”,它就经历了这样的变故。

信远斋于年北京解放前夕自动歇业,其创始人的后代萧恺于年6月经西城区工商局核准成立了“信远斋蜜果店”,经济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主营干鲜果制品。因萧恺病故,该个体工商户于年3月经核准将负责人变更为萧恺之子萧宏苋。年6月,经核准,该个体工商户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简称信远斋蜜果店),经营范围为制造干鲜果制品、果脯。

年2月,信远斋蜜果店依法在三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信远斋”文字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酸梅汤等第32类商品、秋梨膏等第30类商品、蜜饯等第29类商品上。

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许多年内,信远斋蜜果店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一直未办理从事制作干鲜果制品、果脯等生产的生产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没有生产、销售过任何产品(或从事过营利性服务),不存在现实的市场利益及交易对象,故信远斋蜜果店已不属于实际的经营者。

于是,在年12月至年5月,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信远斋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先后申请撤销上述3件“信远斋”商标。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撤销上述3件“信远斋”商标注册的决定。

在半个月后,信远斋公司提交了3件“信远斋及图”商标(即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年3月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2类、第30类、第29类商品上。

信远斋公司于年9月经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核准成立。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果菜汁饮料、冷饮等。该公司成立后,即开始生产、销售酸梅汤、秋梨膏、乌梅汁、鲜橘汁、杨梅露等产品。该公司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使用了其企业名称,以及“百年老店、风味独特”的广告语。他们在产品的标牌上还使用了“中华老字号”宣传文字,以及“中华老字号信远斋创始于清乾隆五年”等内容的宣传语。年6月,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审核,信远斋公司被批准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该工作委员会向其颁发了《证书》。根据信远斋公司陈述,他们之所以使用“信远斋”为其企业字号,是因其聘请了原“信远斋蜜果店”的老经理、老技师,将“信远斋”传统秘方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制作出了现在的系列产品。

就这样,这两家“信远斋”在过去很多年里多次对薄公堂。到了年,信远斋蜜果店针对上述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张其经营者萧宏苋为老字号“信远斋”的传人,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年,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信远斋蜜果店不服,遂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老字号需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才予以保护,而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或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必然建立在持续经营、使用的基础上,信远斋蜜果店属于没有经营的老字号,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远斋及图”商标,据此判决驳回信远斋蜜果店的上诉。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信远斋蜜果店主张的在先权利与其实际使用无关,而是与“信远斋”的历史有关,在先文化传承与在先字号权益并不能画等号。而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市场使用。老字号的传人若对其字号不予经营,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如果老字号的传人真的有心保住祖上留下的招牌,就应该在过去的20多年里留有持续使用的记录,现在指望依靠历史渊源来阻止老字号落入他手,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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